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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材料與管理辦法

文字:[大][中][小] 2021-11-19  瀏覽次數:1668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傳承人。本文分享2021年安徽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材料與管理辦法,如果你想認定,可以咨詢小編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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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xù)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qū)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zhí)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每三至五年開展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yè),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三)在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五)戶籍在本省或長期居住和工作在該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qū)的居民。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材料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從業(yè)時間、被認定為設區(qū)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省屬單位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可以通過其主管部門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該項目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申請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并逐級上報。

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和考察環(huán)節(jié)。

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提出初評人選;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后的權利

第十七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技藝;

(二)開展講學、文藝創(chuàng)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四)依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助資金,取得傳承、傳播等工作的相應報酬;

(五)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議;

(六)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傳承活動給予支持;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保護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收集、整理和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等工作;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

(五)按照規(guī)定使用政府給予的經費。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或協調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對照上述條款,支持該項目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給予幫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屬地管理,傳承人每年年初應當明確年度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同時對上一年度傳承工作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并向當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兩年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一次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做出重要貢獻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省文化和旅游廳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家庭變故或其他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經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核準,可取消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補助經費,省文化和旅游廳將作出積極貢獻的傳承人列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

第二十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可以組織開展傳承人生平事跡和傳承事跡的宣傳報道,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二十五條 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省屬單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文化廳發(fā)布的《安徽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皖文〔2008〕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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